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條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需要繼續核查和審理,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