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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程序特征
法律主體性:

行政訴訟的特點:(1)行政訴訟審理的是行政案件。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訴訟在受理和裁判案件方面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爭議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進行的司法活動。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和方式的區別。在中國,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不僅有壹種,還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3)行政訴訟是通過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來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其中,審查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在審理和判決形式上不同於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例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中的判決形式主要有撤銷判決和維持判決。(4)行政訴訟是在特定範圍內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並不能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些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則不受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救濟途徑解決。(5)行政訴訟當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人,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雙方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訴訟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相對人。這壹特點不同於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且原被告不恒定的,允許被告反訴;在刑事訴訟中,也有允許被告人作為受害人的自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