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律仍然保留死刑制度。
任何刑罰制度,包括死刑,都離不開其社會基礎,而其中最重要的壹點就是人民的法律信念或法律情感。盡管國家法律信念在法律學者眼中是荒謬或野蠻的,但如果完全忽視它,即使刑罰存在,其實施也不會有好結果。死刑的存在滿足了人們的報應感,這壹點無論是死刑保留論者還是死刑存論者都普遍認可。
我們不能簡單地否定死刑的威懾力,因為如果我們認為死刑沒有威懾力,那麽所有的刑罰都沒有威懾力,這顯然是不科學的,我們只能說死刑是否具有獨特的威懾力。就壹般預防而言,世界上對死刑的科學研究未能證明死刑與其他刑罰相比具有特殊的威懾力。最新的調查,即聯合國在1988-1996中進行的調查顯示,“研究無法對終身監禁產生更大的威懾作用。
沒有確鑿的證據表明死刑具有威懾作用。“我們無法根據統計數據準確證明死刑對所有犯罪都沒有威懾作用,但迷信死刑的威懾作用至少是值得懷疑的。在壹些廢除死刑的國家,普通刑事犯罪率並沒有增加,這至少表明了這種懷疑的合理性。如果我們把人當作社會的目的,我們無論如何都不能設立壹個公共殺人犯。
現代法治雖然不認同“以牙還牙”的報復思維,但每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代價;即使價格很高,也不是逃避的理由。這是最本質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