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三條投資者應當承擔濫用權利的責任。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和出資人的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由代理人與相對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承擔的責任確定;很難確定責任的大小,並平等地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方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