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紀律和紀律處分: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依規受到紀律處分或處罰,必須受到追究。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線索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經濟問題交織、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腐敗案件。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觀察;開除黨籍。
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協會章程。
第四十壹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試用期內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留黨察看後確有錯誤改正的,恢復黨員權利;堅持改正錯誤的人應該被開除黨籍。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時,應全面研究有關材料和意見,采取非常謹慎的態度。
第四十二條對黨員的處分必須經黨支部會議討論決定,並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黨員被開除黨籍,應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批。在特殊情況下,縣級以上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對黨員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