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壹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各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壹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但是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被告有權進行辯護。
第壹百三十壹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