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
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五百零三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該義務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選定被執行人代為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有條件限制履行該義務的,應當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擇。必要時,可以通過招標確定代理機構。
申請執行人可以在符合條件的人中推薦被執行人,也可以自行申請執行。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五百零四條代理履行費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由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先行支付。被執行人不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代理履行完畢後,被執行人可以查閱、復制費用清單和主要憑證。
第五百零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該行為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履行期限內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再次處理。
第五百零七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造成損失的,加倍賠償申請執行人已經遭受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遲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