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認定為壹級工傷的,可以保留勞動關系並退出原工作崗位,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和傷殘津貼待遇。其中,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具體按照麗水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需要註意的是,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需要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
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二級傷殘25個月,三級傷殘23個月,四級傷殘21個月;每月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憑傷殘貼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