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輔助輔助。
同壹案件的同壹當事人僅救助壹次,其他辦案機關已經救助的,人民檢察院不予救助。
如果可以通過訴訟獲得賠償或補償,則應通過訴訟解決。
(2)正當援助。
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救助條款,兼顧當事人實際情況和同類案件救助金額,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3)及時援助。
遇到打撈物品、文件的當事人,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提供協助。
⑷領土援助。
對符合救助規定和文書的當事人,辦案人民檢察院負責救助。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實施細則(試行)》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①輔助輔助。同壹案件的同壹當事人僅救助壹次,其他辦案機關已經救助的,人民檢察院不予救助。如果可以通過訴訟獲得賠償或補償,則應通過訴訟解決。
(2)正當援助。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條件,兼顧當事人實際情況和同類案件救助金額,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3)及時援助。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提供救助。
⑷領土援助。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負責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