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壹般情況下,帶薪停工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並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其原工資、薪金、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
認定工傷的標準如下:
1.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地點因工受傷;
2、為準備與工作有關的工作,在工作時間前後或在工作場所;
3.因履行工作職責造成的事故或暴力;
4、患有職業病的;
5.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傷或失蹤。
;6.上班途中遇到的事故;
7.我國其他法律規定的工傷。
綜上所述,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業病後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並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間。帶薪停工時間應連續計算。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