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期根據職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確定。在本單位工作第壹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每工作壹年,醫療期將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職工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醫療期應當延長。延長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明確約定,但約定的延長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之和不得少於24個月。
2.勞動者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等假期期間。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支付休假工資。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崗位(職務)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設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的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並作為協商結果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休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壹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崗位)月工資的70%確定。
3.疾病救濟費標準: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6個月以上的,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連續工作不滿1年的,支付工資的40%;連續工作滿壹年不滿三年的,按工資的50%發放;如果妳連續工作超過3年,妳將獲得60%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