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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遲遲不到賬怎麽辦?
如果工傷賠償被拖延,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根據法律規定,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

認定工傷的標準是什麽?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中介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記錄的;

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