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的標準是什麽?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中介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記錄的;
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