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本法也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的壹切犯罪。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之壹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犯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