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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和銷售者根據什麽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1.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行政責任。即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對生產、銷售違法產品進行罰款,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2.刑事責任。嚴重違反產品質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刑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3.民事責任。《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民事責任包括兩種:壹種是銷售者保證其銷售的產品質量的責任。在商品銷售關系中,銷售者應當在合理範圍內向購買者承擔質量保證責任。違反該責任構成買賣合同中的產品質量違約,銷售者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包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在內的違約責任。另壹種是產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侵權責任。即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標準;(二)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