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予以糾正。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決定,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違反其他行政法規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法者建議由執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勞動監察是指法律專門機構代表國家對遵守勞動法的情況進行檢查、糾正和處罰等壹系列活動。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壹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遵守國家關於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規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