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第二,侵占或損毀涉案財物。
三、單獨執法或以個人名義執法。
4.處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五、參與案件調查取證,審查案件,出具鑒定報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六、強制措施或行政決定的執行。
七、打聽案情、通風報信、為犯罪嫌疑人開脫,或者幹擾、阻礙案件調查,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八、毆打、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人員的。
九、工作時間飲酒。
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壹、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依法接受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公安機關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違法違紀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