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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候選人和候選人之間的區別
法律解析:候選人預備人選與候選人預備人選的區別是,候選人預備人選是指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大會委員會或選舉單位黨委在考察候選人預備人選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要求和程序提出的委員或候選人;在黨內選舉中,所謂候選人是指在選舉時確定為選舉對象的人。候選人必須是有選舉權的人。候選人必須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候選人初步人選是指由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大會的黨委和代表選舉單位的黨委根據組織所屬黨組織和黨員的推薦和提名提出的意向人選。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十壹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應當體現選民的意誌。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候選人名單應由黨組織和選民充分討論。正式選舉可以采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直接進行。也可以采用差額選舉的方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民有權了解候選人的情況,有權要求更換候選人,有權不選擇任何候選人而選擇其他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民投票或不投票。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違反黨章的,上級黨的委員會經調查核實後,作出選舉無效的決定並采取相應措施,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