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十壹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應當體現選民的意誌。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候選人名單應由黨組織和選民充分討論。正式選舉可以采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直接進行。也可以采用差額選舉的方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民有權了解候選人的情況,有權要求更換候選人,有權不選擇任何候選人而選擇其他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民投票或不投票。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違反黨章的,上級黨的委員會經調查核實後,作出選舉無效的決定並采取相應措施,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