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新《藥品管理法》中假藥、劣藥的界定
新《藥品管理法》中假藥、劣藥的界定
新《藥品管理法》對假藥、劣藥的定義如下:

1.假藥是指藥品的成分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規定,藥品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以非藥品或者其他藥品冒充藥品。

2.劣藥是指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被汙染的藥品、未標註或更改有效期的藥品、未標註或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的藥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使用假劣藥品會延誤治療,危及生命安全,危及醫藥行業整體發展和市場正常秩序,嚴重損害我國在國際社會的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 *生產者、銷售者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的,以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毒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毒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