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措施,不影響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給予其應有的處罰。例如,被檢查者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有關標準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沒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處罰嚴重的,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七條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改期滿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曠工減少的收入等。受害人致殘的,還應當支付自救器具、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