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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還林土地征收如何補償?
法律分析:退耕還林征收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國家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時,土地補償費應直接支付給被征收人所在地,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不是直接支付給村民。通常情況下,土地補償費將由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委會或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如何控制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法定程序決定。因此,被征收的村民個人無權直接要求征地單位支付或分配土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土地征收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