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搬遷是否有補償,取決於工廠搬遷是否導致勞動合同訂立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原合同無法履行,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但如果只是在當地小範圍內搬遷,則不會給予補償。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定。例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流動,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蘇州規定“用人單位在蘇州市行政區域內(姑蘇區、新區、吳中區、相城區和園區)搬遷的,原則上單位無需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建議咨詢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看看當地的規定如何。
如果工廠搬遷到不同的地方,則屬於勞動法第26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該員工可以獲得“每工作壹年壹個月的工資,不滿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