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規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範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義務。
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區別:
1,查處的違法行為各不相同。被追究行政責任的是壹般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
2.負責當局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具體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
3.法律責任的後果是不同的。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最高可判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33條規定主刑種類如下:
(1)控制;
②刑事拘留;
③有期徒刑;
⑷無期徒刑;
⑤死刑。
《刑法》第34條規定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②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被責令停產停業的;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