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主要是指人區別於他人的獨特而穩定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
人格是指壹個整體的精神面貌,是壹定傾向性和相對穩定的心理特征的總和。
人格是法律上的做人資格,是法律上的自然人概念。是自然人主觀要件的總稱。人格在法律上是不能轉讓或剝奪的。
民法領域的人格是指自然人主觀要素的總稱。人格關系是自然人基於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關系。人格要素與自然人密不可分,沒有直接的經濟內容,包括生命、身體、健康等物質要素和姓名、肖像、榮譽、名譽、隱私等精神要素。人格在法律上是不能被拋棄、轉讓或奪走的。但是,榮譽權是個例外。根據《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人還享有壹定的人格權,包括姓名權、榮譽權和名譽權。法人的人格權可以依法放棄、轉讓和沒收。
什麽是個性?歷史上,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人格進行了界定。壹般來說,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人格有五個概念。
(1)列表概念。通常用“人格是……之和”的形式來描述人格,這顯然有助於確定人格的外延,但無法構建外延之間的關系,外延的邊界有多大也很難說清楚。
(2)整體性的概念。強調人格是由個人各方面屬性構成的整體,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羅列概念的缺陷。
(3)等級觀念。層次概念在整體性的基礎上,將人格的屬性或特征按照壹定的層次結構進行排列,使人格特征內在地相互聯系和統壹,而最高層的屬性或特征則具有整合的功能。
(4)適應性的概念。這種觀念深受達爾文進化論的影響,認為人格是人類在進化過程中不斷適應環境的結果。
(5)顯著性的概念。如果說前四個概念都體現了人的人格的* * *同質性,那麽區分概念更多的是看到了人與人之間的人格差異,強調了個體人格的獨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