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經營罪所謂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活動。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