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對住宅小區車位、車庫的使用和權屬作出了規定。在建築規劃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可以出售、捐贈或出租。占用道路或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屬於所有者。
本條和第276條實際上是對之前《物權法》第74條的調整。關於停車位和車庫所有權的規定排在前面,而關於車庫使用的規則排在後面。
法律對建築區劃內車位的歸屬采取約定優先原則,車位的歸屬由雙方約定。然而,無論是《民法典》頒布後的物權法時代,關於地下停車位的爭議壹直不斷。究其根本原因,是地下停車位立法模糊、司法裁判尺度模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中的“當事人”首先是指業主和開發商。開發商和業主通過合同處置地下車位的情況非常普遍。
當然,業主和開發商作為當事人,“出售、贈送和出租”車位,只約定“建築物專有部分”內的車位。隨著住宅房屋的出售,住宅區* * *的部分土地使用權也將轉移,住宅區* * *的部分土地使用權將歸住宅業主* * *所有,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停車位開發商無權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