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放;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放;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作8年或更長時間的員工將獲得100%的工資。
疾病救濟費標準: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6個月以上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且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放。
如果付費:
1,年假;
2.病假;
3.工傷假,員工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或患職業病而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壹般情況下,帶薪停工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如遇重傷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婚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婚假壹般為3天;
5.產假。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6.喪假,國企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單位酌情給予1至3天的喪假;
7.探親假;
8.法定節假日。
綜上所述,因工致殘喪失勞動力的職工應當繼續工作,未因工致殘仍能工作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繼續發放工傷傷殘津貼。如果您因工作殘疾而無法工作並再次完全喪失勞動力,則應根據相關法律進行治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第十六條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不滿六個月的,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由行政部門或者企業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企業工齡不滿兩年的,為本人工資的60%;完成兩年但不滿四年的人,工資的70%;滿四年不滿六年的為工資的80%;滿六年不滿八年者,工資的90%;完成八年或八年以上的人應獲得100%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