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親生父母健在,他們仍然可以被收養。
這是壹種古老的“收養”。
收養程序與國內收養程序相同。雖然是涉外的,但是因為姐姐來自中國,完全按照涉外收養來收養是不合適的。
先去民政部登記,再去派出所改戶口。
補充:
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壹)失去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下列公民和組織可以作為收養人:(壹)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七條年滿三十五周歲的無子女公民可以收養三代以內有血親關系的子女,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九條的限制,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
第二十條外國人可以依照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兒童的,應當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狀況和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該證明應經所在國公證機關或公證員公證,並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收養人應當與收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到民政部門登記,並到指定的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收養關系自公證之日起成立。
以上摘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