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看二房東的有效身份證明和與大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
2.簽訂租房合同時,應詢問租金包含哪些內容,水、電、暖、氣(天然氣)和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
3.要求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繳納水、電、暖、氣(天然氣)等費用;
4.明確租賃期限、支付租金的時間和方式,並要求出租人提供租金收據;
5.就是否可以轉租做出約定;
6、要明確違約責任和違約賠償標準;
7.入住前檢查房屋內家具、電器等設施的好壞,約定維修責任;
8.應就提前終止合同達成協議。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註意這些事項。
2.1.簽訂租賃合同時必須征得出租人(大房東)的書面同意;
2.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能超過原二房東與大房東的合同(主合同)約定的期限;
3.合同中的約定事項不能超過主合同。
否則如果大房東解約,只能向二房東索要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