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工作被視為合同的延續。但根據法律規定,應該簽訂書面合同,單位不簽是違法的。至於解除合同,單位必須支付賠償金。
2.簽訂的公司內部工程承包責任書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因單位拖欠工資等產生的違約責任是什麽。,責任書還有效嗎?
內容明確具體的,按約定執行。
3.我可以基於以下原因申請延期審理嗎?我向仲裁委員會起訴我單位拖欠工資,仲裁函還沒下來。與此同時,被告向法院起訴了我。我想知道我能否以對方正在接受仲裁為由推遲聽證會。
如果是勞動仲裁案件,仲裁後必須去法院。妳可以直接和法院溝通,告訴他們案件還沒有仲裁。
補充問題:再次打擾壹下,我的勞動報酬是公司口頭承諾的年薪654.38+萬。我會通過以下方式領取:我每個月支付5000元的基本工資,然後每個季度補足654.38+00,000元的工資,但沒有書面協議,我們的聘用合同到期時也沒有續簽,只有簽訂以前的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工資標準是每月5000元(帶著以前的工資條)。打擾壹下。
如果有相關證據證明妳的工資,妳應該提供。此外,如果工資減少,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