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機關運載警用車輛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1,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2、荷載應符合核定的荷載質量,嚴禁超載;
3.貨物的長度、寬度和高度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4.不得人貨混裝;
5、不得違反有關安全規定,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二、公安民警管理和使用槍支,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1,上班或執行任務後必須嚴格檢查槍支,下班或完成任務後必須及時歸還,槍支必須由炮手檢查並收回;
2.如果妳在工作期間外出出差,妳攜帶的槍支必須由槍手歸還並收回。
3.在依法依規使用槍支的情況下,要準確確定目標,規範操作動作,防止誤判或誤傷他人;
4.嚴禁私自保管、攜帶、借用槍支彈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三條是公安機關開展各項建設的基礎,是鞏固和提高公安隊伍戰鬥力的重要保證。根本任務是嚴格規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打造忠誠警魂,培養過硬警風,嚴守紀律規矩,提高業務素質,樹立良好形象,努力鍛造壹支理想信念鐵壹般、責任擔當鐵壹般、技能過硬、紀律作風鐵壹般的高素質專業化過硬公安隊伍,為忠實履行新時代黨和人民賦予的使命任務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