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和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和接受宗教捐贈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公安、民政、建設、教育、文化、旅遊、文物等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並處違法所得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非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