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書違反了我國社會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社保費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的,社保征收機關有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並要求用人單位繳納滯納金。用人單位經社保征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後仍不繳納的,社保征收機關有權對用人單位處以所欠社保費0至3倍的罰款。實踐中,員工已簽署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書,社保征收機關仍有權責令單位限期補繳。單位補繳後,單位可以追回員工應繳納的金額。
社保繳費基數是什麽意思?
社保繳費基數是指職工在壹個社保年度內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社保繳費基數將根據員工上壹年度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月均金額來確定,這是繳納社保的重要依據。
同壹繳費年度確定後,社保繳費基數不能更改。每年的2月至5月是申報下壹結算年度社會保險基數的時間。
社保繳費基數有上下限。上限是指工資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社會保險基數。下限是指如果工資低於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將以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社會保險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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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60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