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借種子生孩子”的建議;
1.加強對“借種生子”法律的立法或司法解釋。為切實保護涉案未成年人權益,應在立法或司法解釋中完善關於“借子”的規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可以用於確定“借子”案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細化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使這壹問題的解決有法律框架指導;
2.放寬證明標準。“丈夫”不能生育的事實不僅是個人隱私,而且是中國男性極其可恥的事情。因此,當事人往往盡力掩蓋這壹問題,留下的書面證據很少,知情人也很少,而且涉案未成年人的親生父親壹般也不配合,因此調查取證非常困難。
3.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案例中的妻子提出通過借種子生孩子,並且沒有證人證明,並且她無法找到當時的醫學證明(甚至根本沒有醫學治療),她可以要求案例中的丈夫證明她當時具有正常的生育能力。如果丈夫不能證明她具有正常的生育能力,並且在孩子出生後沒有詢問身份確認問題,則推定丈夫同意通過借種生育孩子並承諾通過借種生育孩子。
4、加強對群眾的法制宣傳教育。倡導人工授精等合法的生育補充方式,拒絕“借種生子”陋習人工授精有完善的法律、醫療和保密措施,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有穩定的保障,而“借種生子”案件帶來的問題也不少。壹旦被認定為“通奸生育子女”,未成年人的權益將得不到有效保護。通過教育,讓群眾拒絕陋習,采取合法的生育補充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七條婦女與配偶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分雙方的收入狀況。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男方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