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縣車輛管理所咨詢電話:023-78841905。車管所(以下簡稱車管所)是全區車輛管理的具體實施部門。車輛管理所主要負責承辦機動車註冊登記、變更、轉移、抵押和註銷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換證、核驗和受理與機動車和駕駛人有關的其他業務。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駕駛人考試、審驗時,應當使用業務流程記錄單(以下簡稱“流程記錄單”)記錄機動車登記、駕駛人考試、審驗的辦理情況。各崗位完成業務後應在“過程記錄單”上簽字。在處理各崗位反映的問題時,主管崗位或業務主管崗位應在過程記錄表上簽署明確的處理意見。過程記錄表存儲在車輛和駕駛員檔案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許可。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人和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並協商處理損害賠償;如果不能立即撤離現場,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