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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不是有股東本人簽字才有效嗎?
公司章程如果沒有股東本人的簽名壹般是無效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章程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都需要股東簽名並蓋章,否則公司章程將被視為無效,但也有例外,即股東代理人將代替股東簽名。此時,如果簽署人持有代理協議,則公司章程將有效。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項的基本文件,是規定公司組織和活動基本規則的必備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協議的表述,規定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是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具有合法、真實、自治和公開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相同,* * *承擔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原則,對公司的設立和運作具有重要意義,不僅是公司設立的基礎,也是公司生存的靈魂。

公司章程壹經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公司規章制度決定了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的效力,同時約束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具有約束力。

公司法將其列為股東大會中的特別表決事項(2/3表決權),這是公司章程修改的生效要求,因此相應的簽名應為有限公司股東簽名而非法定代表人簽名。由於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數量和形式與有限公司股東會不同,因此更適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章程修正案。《公司登記條例》關於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規定與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和同步審議的內容相對應,不能孤立適用該規定和審議公司章程修正案的簽署辦法。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壹)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姓名。(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