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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屬於什麽機構?
法律解析:仲裁委員會是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壹般設立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也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在其他設區的市,不按行政區劃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商會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未經設立登記,其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者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照行政區劃分級設立。

前款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和商會組織。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第十壹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委員;

(四)有指定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章程依照本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