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哺乳期可以調崗嗎?
哺乳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轉讓。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如果女職工生育多胞胎,則每增加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第二,什麽情況下應該休哺乳假?
正常情況下,哺乳假是不能全部休完的。如果妳想休全假,妳可以和單位協商並提出申請。哺乳假壹年(嬰兒出生後壹年),每天可享受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合並為1小時。提前壹小時下班或夜間工作1小時(哺乳假包括人工餵養)。嬰兒滿壹周歲後,診斷為體弱兒的,哺乳期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在我國解除孕婦勞動合同是否可行?
在中國,孕婦的勞動合同是不能解除的。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勞動合同在懷孕、分娩和哺乳期間到期時不能終止。根據國家法律,合同期應延長至哺乳期結束。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如果女職工生育多胞胎,則每增加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第十條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和母乳餵養方面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