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若幹規定》已經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8年5月6日起施行。目的是保護人民健康,倡導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
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範圍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護人民健康,倡導社會公德,減少吸煙危害,根據《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1 .醫療機構的室內區域;
(二)托兒所、幼兒園;
(3)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
(四)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
(五)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紀念館等科學、教育、文化、藝術場所;
(六)商業、金融、郵政、電信營業廳;
(七)公共汽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廳、室內站臺;
向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九)體育館和體育館;
(十)體育場館的健身中心、比賽區和座位區。
第三條下列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吸煙室或者指定吸煙區,吸煙室或者吸煙區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
餐飲、上網服務等營業場所的服務區域;
公園、遊樂場等公共場所;
(3)飛機、火車、長途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候車室。
第四條賓館、酒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無煙客房或者無煙樓層。
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工作場所和食堂、走廊、電梯、浴室等內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鼓勵創建無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