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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仲裁申請流程:

1.勞動仲裁單位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不收費;

2.進行投訴時,需要攜帶員工的身份證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作證、工作證、勞動合同等材料;

3.向勞動監察投訴時,只需填寫壹份投訴申請(勞動監察有申請表);

4.壹般勞動監察在60天內完成。如果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很快就會得出結果。如果妳遇到盤根錯節的公司,妳需要看看當地勞動監察的執法情況。

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和行為能力,利用勞動組織生產勞動,並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的單位。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