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