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基層法律服務,應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
2、經考核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的人員:
(1)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具有法學大專以上學歷;
(三)品行良好;
(4)身體健康。
3.下列可以專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的人員,可以按照考核程序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
(1)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公安、司法行政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滿五年。
(三)年齡在五十周歲以上,在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七年以上的。
(4)年齡在50周歲以上,受到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
4.報名參加考試或報考的人員應親自辦理考試考核相關手續,並提供本人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居住地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學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存檔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本人未受過刑事處罰或未被開除公職的證明。
5.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或者申請考核。
6.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參加考試、考核,考試作弊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考試、考核紀律行為的,考試成績或者考核成績無效,撤銷已經作出的授予執業資格的決定,收回已經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兩年內不得參加考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