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第1068條父母有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壹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如果孩子被他人收養,形成撫養關系,孩子與生父母之間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解除,生父母就不再對孩子有撫養義務,孩子也就沒有對生父母的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