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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地名應遵循哪些規則?
(1)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二)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地名規劃,含義健康、名副其實,能夠反映當地歷史、地理、經濟和文化特點,並註意保持地名的穩定性;

(3)城市主幹道的命名主要依據山體和水體實體名稱。東西向主幹道原則上以山峰的實體名稱命名。原則上,南北主幹道以江湖實體名稱命名。根據城市規模的擴大,省(市、自治區)和城市的名稱可用作道路名稱,以增強道路名稱的識別度。城市道路或相對獨立區域內的道路,可根據其地域特點、歷史沿革、文化背景等進行命名;

(四)新建住宅區、大型建築物名稱使用住宅區、園林、花園、別墅、別墅、城市、建築物、廣場等作為通名的,應當符合本市有關標準;

(5)壹般來說,人們不會使用名人的名字。禁止使用外文名稱和地名命名地名;

(6)地名用字準確規範,不準使用阿拉伯數字、字母和標點符號,避免重名、同音字和使用生僻字;

(七)地名的更名應當符合地名命名規範。除因行政區劃調整或者道路重大變更等需要變更地名的情形外,公眾普遍要求更名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更名的,非必要不更名,不得更名;

具體要求:

1,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

2、符合實際的地理實體、規模、性質等特征;

3.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4.壹般來說,地名不是由人或國家領導人的名字組成的;

5.不使用外國名稱和地名作為地名;

6.不使用企業名稱或商標名稱作為地名。

法律依據:

地名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名由專名和通名組成。地名的命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壹)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

符合實際地理實體、規模、性質等特征;

(三)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壹般不使用人名作為地名,也不使用國家領導人的姓名作為地名;

(五)不使用外國地名和地名作為地名;

不使用企業名稱或商標名稱作為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