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售、提供個人信息;
2.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幫助他人洗錢;
3.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支持或者協助的其他行為。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合理註意義務,監測、識別和處置利用下列業務實施的欺詐性支持和幫助活動:
1,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線路租用、域名解析等網絡資源服務;
2、提供信息發布或搜索、廣告推廣、引流推廣等網絡推廣服務;
3.為應用程序和網站等網絡技術和產品提供生產和維護服務;
4.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依法取證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依照本法規定監測涉詐信息和活動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涉詐風險的類型和程度,將線索和風險信息移送公安、金融、電信、網信等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反饋機制,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移送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