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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幫助:

1,出售、提供個人信息;

2.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幫助他人洗錢;

3.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支持或者協助的其他行為。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合理註意義務,監測、識別和處置利用下列業務實施的欺詐性支持和幫助活動:

1,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線路租用、域名解析等網絡資源服務;

2、提供信息發布或搜索、廣告推廣、引流推廣等網絡推廣服務;

3.為應用程序和網站等網絡技術和產品提供生產和維護服務;

4.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依法取證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依照本法規定監測涉詐信息和活動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涉詐風險的類型和程度,將線索和風險信息移送公安、金融、電信、網信等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反饋機制,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移送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