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登記證書遺失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遺失或者損壞,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領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對無誤後,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補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壹)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二)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核,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給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申請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註冊的理由。
法律客觀性: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三條機動車登記證書遺失、滅失或者損壞的,如果是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並補發、換發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登記證書生效前已經登記的機動車未辦理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到車管所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證書。但是,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變更、轉移、抵押登記的,應當在申請前向車管所申請機動車登記證書。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身份證明。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查驗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