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是行為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我國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要負刑事責任,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強奸、販賣毒品等罪也要負刑事責任。14歲以下的人身心發育不成熟,不具備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14歲以上16歲以下的人已經形成了基本的是非善惡觀念,但他們沒有足夠的社會經驗和知識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完整的判斷。因此,通常情況下,他們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犯下故意殺人等罪行的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因為青少年越來越早熟,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也在逐漸增加,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在明知自己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情況下實施犯罪。目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越來越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矯治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