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的三個基本特征如下:
1.壹次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方,即只有壹個賣方(通常由拍賣機構持有)而有許多可能的買方,使後者在他們想要購買的拍賣物品的價格方面相互競爭;
2、拍賣必須有壹個不斷變化的價格,即所有的拍賣都不是賣方對所售拍賣物品的固定價格或買賣雙方對拍賣物品的討價還價,而是買方要在賣方當場宣布的起拍價基礎上再進行報價,直到最終確定最高價;
3、拍賣必須有公開競爭的行為,即所有的拍賣都是由不同的購買者在公開場合對同壹拍賣物品進行競爭,而如果所有的購買者對任何壹件拍賣物品都沒有興趣,沒有競爭,拍賣就失去了任何意義。
拍賣業務的壹般程序可分為準備階段、正式拍賣和交付。拍賣完成後,買方簽署成交確認書,拍賣行分別向委托人和買方收取壹定比例的傭金,傭金壹般不超過成交價的5%。但如果物品確實存在瑕疵,或者拍賣人和委托人不能保證其真實性,則必須提前聲明,否則拍賣人將承擔保修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三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經委托人同意,拍賣人應當重新拍賣拍賣標的。拍賣標的再次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其本人和委托人在第壹次拍賣中應當支付的傭金。重新拍賣的價格低於原拍賣價格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第四十條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未按照約定領取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