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將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壹方所欠債務。
什麽財產屬於夫妻共有?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
2.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收益是指夫妻壹方或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5.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8.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夫妻應當向軍人壹次性支付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