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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自殘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戰鬥利益和戰時士兵履行軍事義務的秩序。我軍肩負著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和平勞動的光榮使命。戰時認真履行軍人義務是每個軍人的神聖職責,也是對所有軍人的同等要求。戰時自傷行為不僅使行為人喪失履行兵役義務的條件,而且使其逃避兵役。而且,它侵犯了所有士兵在戰時履行軍事義務的秩序,影響了部隊的士氣,削弱了部隊的戰鬥力,直接危及部隊的作戰利益。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戰時自傷行為。自傷是指有意識地傷害自己的身體。傷害的部位、程度和方式不受法律限制,因此自傷行為應從廣義上理解。無論身體的哪個部位受傷,無論造成輕傷還是重傷,無論是通過射擊、刀割或其他暴力方法,無論行為人是自己還是利用他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傷害自己的身體,都是自傷行為。自傷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對於全球戰爭,在戰時,從國家發布戰爭動員到戰爭宣布結束;對於局部戰爭,在戰時,部隊將從接受戰鬥任務到完成戰鬥任務並離開戰區進行動員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本法第四百五十條所稱的軍人。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具有逃避兵役義務的目的。軍事義務的範圍非常廣泛,行為人被要求實施的所有與戰爭有關的行動都是軍事義務。如戰爭準備、戰鬥行動、戰場勤務等各種作戰支援活動。履行軍人義務是軍人職責的具體表現,逃避軍人義務則違反軍人職責。逃避兵役有特定的範圍。壹般來說,它是指逃避戰鬥或作戰支援的行為,它不僅包括作戰義務,還包括戰前應急訓練、戰場救援和火線運輸支援。逃避軍事義務壹詞的限制,使本罪具有明確的犯罪故意表現,不要與意外失火造成人身傷害的行為相混淆。因此,如果行為人的自傷行為不是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為了騙取榮譽或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戰時自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