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汙染環境罪
汙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犯罪作出的補充規定,取消了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改為“汙染環境罪”。自5月起實施1。該罪的具體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汙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危險廢物。包括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所謂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鑒別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放射性廢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液體和氣體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是指含有傳染病病菌的汙水、糞便等廢物;有毒物質是指對人體有毒並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固體、泥漿和液體廢物。其他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鑒別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綜上所述,環境汙染犯罪的類型是違反環境汙染防治法的犯罪。犯罪分子客觀上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專門法律法規,向自然界排放、處置各類汙染廢棄物,給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